墊資是施工單位倒閉的罪魁禍首!國家發(fā)話了:禁止墊資施工!
如今的工程行業(yè)競爭激烈,一些項目還存在要求墊資施工,以審計名義拖延支付工程款。
“以審計結果作為建設工程竣工結算依據(jù)”的出發(fā)點,本是為了保護國有資產(chǎn)不流失、監(jiān)督財政資金合理使用。
而一些工程的建設單位,以等候審計結果為由,拖延工程結算時間,進而拖延支付工程款,使施工企業(yè)不堪負重,并直接影響對材料、設備供應商及勞務企業(yè)的款項結算和支付。
所謂“墊資施工承包”,是指建設方(地方政府)不用預付和按工程進度給付施工承包商工程款,而是作為施工承包商的建筑企業(yè)預先墊付工程款,建設完成后再進行償付。
現(xiàn)如今,為啥很多工程公司不敢再碰墊資工程了?
墊資工程有可能讓你辛辛苦苦幾十年,一下回到解放前。見證過很多這類事情的發(fā)生,在工程行業(yè)競爭慘烈的如今,很多工程企業(yè):
1盼著天上掉項目
“兄弟,我看你為人實誠,信得過。我把一個項目交給你做,做完就驗收結賬,不過要墊資。”
很多朋友聽了這話肯定是高興的合不攏嘴,雖然明知墊資有風險,但想想這年頭僧多肉少,能接到活兒就不錯了,墊資也無所謂了。
如果墊點小錢都還好,遇到大工程,你根本沒那么多錢墊,只好借錢,一些包工頭還鋌而走險求助高利貸。
2燙手的山芋
等把高利貸借了,工程也干了,工程款不像甲方承諾的那么好拿。
你不催吧,不給。說話語氣重點吧,說你說話難聽。溫柔點吧,不把你當一回事。
你催了,但也沒用,得到的答復總是“沒時間驗收”“暫時沒錢”“再等等,下個月一定給你”。
拿不到工程款,雪上加霜的事情接踵而至,工人要生活,要工資。不發(fā)工資行不行?跑路行不行?肯定都不行。
很多工人跟包工頭都是鄉(xiāng)里鄉(xiāng)親的,時間一長肯定被工人指著鼻子罵,還連累家人。而且就算攜家?guī)Э诘呐苈?,法律也不會放過咱。
那怎么辦呢?又跑去借錢或者借高利貸,把工人的工資給結了。
3一個字“虧”
就這樣欠了兩屁股債。日子一天天過去,利息越來越多,壓的喘不過氣。
無奈之下,只好加快催款的頻率,可是一樣無濟于事,一個月兩個月過去了,一年兩年過去了,依然沒拿到錢。最后只好撕破臉,把甲方告上法院,拿起法律武器維權。
順利點的很快打贏了官司也拿到了工程款,可是這筆錢或許還不夠還高利貸。
因此,很多踩過這個坑的朋友都不愿意接墊資工程,再大的利潤也不干。
在目前的大背景下,很多新建項目要求墊資施工;部分政府的項目還存在要求墊資施工,以審計名義拖延支付工程款。
墊資和以審計名義拖延支付工程款是很多施工單位倒閉的罪魁禍首!
國務院公布了《政府投資條例》,7月起正式起施行。
該《條例》是我國政府投資領域第一部行政法規(guī),明確禁止“施工單位墊資”、要求及時辦理竣工決算,其效力不是普通部委文件可比的:
1、禁止“墊資施工”: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2、不得隨意壓縮工期: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合理確定并嚴格執(zhí)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3、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4、及時竣工決算: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5、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得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jù),工程款逾期支付1.5倍利息!
9月4日,工信部發(fā)布《及時支付中小企業(yè)款項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
1、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大型企業(yè)從中小企業(yè)采購貨物、工程、服務的,應當在30日內(nèi)付款;合同另有約定的,最長不得超過60日,逾期應支付利息。未作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
2、不得以審計作為支付中小企業(yè)款項的條件,不得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jù)。
3、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因資金困難遲延支付中小企業(yè)款項的,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應承擔支付義務。
2019年9月30日住建部發(fā)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jiān)管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修改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提高工程進度款支付比例下限,政府和國有投資工程不得以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jù)。
早在201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復函《關于對地方性法規(guī)中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提出的審查建議的復函》。該復函提出:
經(jīng)過充分調(diào)研和征求意見,認為地方性法規(guī)中直接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jù)和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jù)的規(guī)定,限制了民事權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權限,應當予以糾正。
2017.6.25
建筑行業(yè)內(nèi)關注的“以審計結果作為建設工程竣工結算依據(jù)”問題,在201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復函明確:應當予以糾正。
海灣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主營:GST海灣消防報警設備銷售,消防工程施工改造,氣體滅火、電氣/漏電火災、消防水系統(tǒng)施工安裝,售后維修保養(yǎng),檢測,調(diào)試,海灣消防網(wǎng)站:http://goll.com.cn/;海灣消防服務熱線:4006-598-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