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兼職消防隊伍建設和管理
第七十一條 建筑面積大于50萬平方米的大型商業(yè)綜合體應當設置單位專職消防隊,單位專職消防隊的建設要求應當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
第七十二條 未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的大型商業(yè)綜合體應當組建志愿消防隊,并以“3分鐘到場”撲救初起火災為目標,依托志愿消防隊建立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每班(組)滅火處置人員不應少于6人,且不得由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兼任。
第七十三條 專職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應當制定并落實崗位培訓、隊伍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聯(lián)動、考核評價等管理制度,確保值守人員24小時在崗在位,做好應急出動準備。
專職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應當組織開展日常業(yè)務訓練,不斷提高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訓練內容包括體能訓練、滅火器材和個人防護器材的使用等。微型消防站隊員每月技能訓練不少于半天,每年輪訓不少于4天,崗位練兵累計不少于7天。
第七十四條 專職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的隊員應當熟悉建筑基本情況、建筑消防設施設置情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熟練掌握建筑消防設施、消防器材裝備的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落實器材裝備維護保養(yǎng),參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
接到火警信息后,隊員應當按照“3分鐘到場”要求趕赴現(xiàn)場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同時負責聯(lián)絡當?shù)叵谰仍?,通報火災和處置情況,做好到場接應,并協(xié)助開展滅火救援。
第七十五條 大型商業(yè)綜合體微型消防站應當根據(jù)本場所火災危險性特點,配備一定數(shù)量的滅火、通信、個人防護等消防(車輛)器材裝備,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器材裝備,合理設置消防(車輛)器材裝備存放點。微型消防站裝備配備參考標準見附錄。
第七十六條 微型消防站宜設置在建筑內便于操作消防車和便于隊員出入部位的專用房間內,可與消防控制室合用。為大型商業(yè)綜合體建筑整體服務的微型消防站用房應當設置在建筑的首層或地下一層,為特定功能場所服務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據(jù)其服務場所位置進行設置。
微型消防站應當具備與其配置人員和器材相匹配的訓練、備勤和器材儲存用房及消防車專用車位。
第七十七條 大型商業(yè)綜合體的建筑面積大于或等于20萬平方米時,應當至少設置2個微型消防站。設置多個微型消防站時,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1. 微型消防站應當根據(jù)大型商業(yè)綜合體的建筑特點和便于快速滅火救援的原則分散布置;
2. 從各微型消防站站長中確定一名總站長,負責總體協(xié)調指揮。
第七十八條 微型消防站由大型商業(yè)綜合體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和委托管理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并宜與周邊其他單位微型消防站建立聯(lián)動聯(lián)防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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